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西南财经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规定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南财经大学。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六台大道555号。上级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水平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国家重点大学。
第三条证书的颁发: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由西南财经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由校长、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学生事务处(系)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政策法规;
2.起草学校招生规定,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3.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根据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
6.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学校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依照《西南财经大学招生监督实施细则》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招生
第七条 学校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原则,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招生招生工作。 .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年度招生总体规划,按照教育部政策法规,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组织结构和生源质量、我校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以年度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西南财经大学英语,主要用于录取实行平行自愿省级晋级并进行专业调整的考生。
第九条录取原则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减分政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政策加分、减分后形成的分数予以承认,并使用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
2.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转学比例。实行平行自愿申报的省份不得超过班次的105%;实行非平行自愿备案的省份不得超过120%。
3.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份西南财经大学英语,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将在第一批本科最低分控制线上征集志愿;实行非平行自愿备案的省份,学校将按照高校顺序执行。顺序录取西南财经大学英语,即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第二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4.学校采用“分级法”为新生确定专业。专业之间的等级为“3分、2分、1分、0分、0分”。当同等基准分数(投稿分数减去专业成绩得到的分数)相等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之和重新排序。
当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不满意时,服从专业调整者将从高分调整为低分至专业不满;不服从专业调整者将被撤职。
中外合作办学工商管理(会计)专业只招收已填写本专业志愿的考生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简章,不接受专业调整;上海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重大调整的规定。
5.江苏省录取学校时,选科成绩必须达到“AB”,自主招生和农村大学生专项计划选课成绩必须达到“AB”。大学必须达到“2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修科目成绩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学校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范围内专业志愿者1:1”的录取原则。
6.报考我校双语实验班及英语、商科英语、中外合作办学等工商管理(会计)专业,须高考考试外语口试并通过考试(未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无此要求)。我校开设中外合作双语实验班、国防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英语、商务英语、工商管理(会计)等专业教育,部分课程将在学习期间由英语教授。外语统一考试语言不是英语的考生请认真填写以上专业。
7.学校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招收培养国防生。报名基本要求为17-20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的男性高中毕业生。英语语言和军事检查通过西南财经大学英语,所有应该过去的学生都可以申请考试。
8.学校按我校制定的各特种实施办法对各特种招生。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招生工作,在教育部西藏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少数民族预备班。
9.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联合会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未通过审核的学生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招生网站:,电话:(028)87092355、87092897、87092898,传真:(028)87092912.
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28)87092833.
第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招生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费用。对利用我校名义开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处(系)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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