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大学(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是国家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 学校有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太湖大道1520号)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和浦口有四个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
第三条 南京大学对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学籍并符合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分别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南京大学实施本科招生“阳光工程”南京大学英语,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本科招生总体目标,审查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指导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制定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招生标准、审核招生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八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南京大学2023年继续实行专业与学科门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在全国招收全日制本科生3930人。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专业门类。 2023年招生专业及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别)目录(2023年)》为准。
第十条 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南京大学英语,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按照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确定省级招生计划。 省级招生机构报教育部批准后,报教育部批准。 社会公告。 学校将今年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学生人数不平衡的情况。 使用预留方案时,坚持严格规范、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招生监督”的原则。 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按照文史类、理工类类别招生。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招生,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或截点。 根据平行自愿备案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对于按顺序提交的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招生,执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调整成绩时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 如果同一候选人有多个政策奖励积分,则仅使用最高的一个。 所有高考加分,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非省级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南京大学遵循成绩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专业录取,不设置专业差异。 若实际考试成绩相同,则按照招生部门提供的排名进行排序。 对于未提供入门级别的,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第十六条 南京大学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征集志愿者。 志愿者招募仍不足,学校将剩余招生计划分配给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 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为艺术类专业。 报考高考的考生须达到本省同类学科(或优先学科)本科招生第一批控制分数线(本科合并招生批次由省另行确定)。 相应的分数线)或以上。 学校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相应批次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实际高考成绩招生。 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已在部分省份安排提前批次招生。 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共建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简称“南京学院”)。 南和学院设有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南京大学英语,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两校学士学位。 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南京大学国家特色专业、民族班、新疆内地高中班、西藏内地班以及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南京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励志计划(高校专科)、外语保送生、江苏省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组、高水平运动队、港澳保送生招生办法台湾、第二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南京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除外语专业外,南京大学其他专业学生均须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 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南京大学智能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智能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数字经济、南河学院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在南京、苏州两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南河学院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收费,标准收费为每学年75000元/生。 其他专业采取学分收费政策。 新生入学时,按照所读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每学年5200-7480元/生; 转学后按录取专业对应的学分学费收费,学费按学年结算。 其中南京大学英语,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智能软件)第三、第四学年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生。 南京大学住宿费为每学年1200-1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南京大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免收学杂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南京大学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审和体格复查,并组织专家组对进入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新生进行专业复试和复试。 。
第二十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可通过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教育部及有关省份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南京大学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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