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也是国家“双一流”A类建设大学。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符合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仙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鼓楼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南京大学英语,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实施本科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招生适合我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招生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为本科招生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科招生各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21年继续实行专业与学科门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在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50人。 我校根据办学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专业类别设置。 2021年招生专业及分流方向以我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别)目录(2021年)》为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份报考人数(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历年计划的连续性、区域协调发展。 根据因素,招生计划由各省确定,报教育部批准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按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在线人数不平衡的情况学生参加统一考试。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招生招生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文、史、理工类类别招生。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工作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远程电算化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或转学分数。 根据平行自愿备案批次南京大学英语,转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按批次自愿备案的,移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备案南京大学英语,执行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同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线学生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届高校志愿或公开征集志愿的考生,但转档名数(含征集志愿)不得超过本批次申请人数。 剩余计划数量,只有有空缺的专业才能录取。 若学生人数仍不足,我校将剩余招生计划分配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五条 我校只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 同一候选人有多项政策加分的,仅使用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得超过20分。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积分均不能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我校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根据高考实际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对考生进行专业招生南京大学英语,不存在专业差异。 实际成绩相同的,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提供的排名进行排序。 如不提供排名,文史类(或历史类优先科目)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 理工科(或物理为首选科目)考生、3+3模式综合改革考生将依次进行数学、语文、数学的比较。 外语成绩。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必须符合专业选拔科目的填报要求。
第十七条 我校强基计划、外语保送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省招生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及我校今年相关类别。 招生简章,以及因疫情防控而公布的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我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班、内陆新疆高中班、内陆藏族班、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激励计划的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及我校相关招生办法。
第十八条 我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为艺术专业。 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同学科(或优先学科类别)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由省单独规定)相应分数线)或以上。 我校根据考生高考实际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和当地招生部门的规定,按照招生计划招生。 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对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作规定。 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 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考试。
第二十条 部分省份我校提前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我校将作为特殊类型招生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作为强基计划面试的参考,并作为普通招生录取中专业自愿调整的参考。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奖学金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学分制收费政策。 新生按入学时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收费。 住宿费标准为人民币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绿色教育等方式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 渠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扶贫计划、奖学金奖励计划等录取的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在入学前申请5000元专项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发[2019]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候选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和复查。 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新生录取,将组织专家组对录取专业进行复试和审核。 凡被发现有代考、非法招生、冒充招生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办理学籍电子注册,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对于复试不合格的学生南京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我校将按规定调整专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阳光工程”要求,我校今年将进一步推进本科招生制度化、系统化,加强对考生的宣传服务和信息公开,切实保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我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查询。 学校不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相关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 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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