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双一流”大学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两个代码(国标10335)和浙大医学院(国标19335))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大学本科招生,本章程特制定。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水平和类型为全日制公立本科。
第三条经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发给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发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国外合作办学学位授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国外合作办学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智力、体力、审美、劳动、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浙江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本科招生民主监督管理作用。成立本科招生工作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协助本科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的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政策指导和教育部统筹安排下浙江大学英语,紧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需要,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结合学校本身 在实践中,以学生素质为导向,兼顾区域平衡的原则,确定了源计划的制定方法。浙江大学省级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挥中西高等教育的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浙江大学和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已经成立。与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两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在海宁国际校区学习。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可转至学校其他专业。
第十一条根据医学生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和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分属医学实验班、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与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实行分开招生,实行分开招生代码,分开招生计划,形成分开成绩调整。
第十二条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生源不平衡等招生问题。直辖市)。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浙江大学按照理工科、文史、艺术、体育等类别招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浙江大学招生过程中浙江大学英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比例按档案转交比例确定。根据平行志愿者的批次,转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对自愿按顺序提交文件的批次,文件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明确分数)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浙江大学根据专业或专业类别的招生计划数量,并根据提交档案的分数浙江大学英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录取,专业之间的分数没有差异。报送档案分数相同时浙江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录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同评分规则进行排序。无相同评分规则的批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每个候选人所在的地方。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均不适用于未按省安排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对按顺序分批自愿提交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浙江大学英语,浙江大学将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其提交分数择优录取。如果符合条件的非首选候选人仍然不足,将征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收集志愿者。如果志愿者招募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将转移到其他学生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没有志愿者的考生。
第十八条 推荐生、强基础项目、综合评价、特殊院校项目、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体育训练专业等特殊招生项目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招生按相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被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录取之日起一年内确定专业。在本科教学中,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双语或全外语课程一般采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 英语以外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自己的意愿。
第20条浙江大学对招生男女比例没有任何限制。
第二十一条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录取的考生自录取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试。经复试发现不符合录取资格或违规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为服务和支持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在校园里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校与省招生办协商,提前安排非通用语等专业分批录取,以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告为准。对于早批录取的学生,专业确定和转专业的范围仅限于早批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浙江省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学、动物医学专业学生免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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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浙江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标准实施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按学年收费标准预缴,按学年末所学学分结算,总学费在毕业前结算。工学、医学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农林专业5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53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朱可珍学院混班以工科专业收费为基础,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学年,后续两年执行专业学生学费。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前四年按本科学费标准收费收费,后四年按当年(录取后第五年)博士学费标准收费.
以下专业学费按原基础的115%计算收费: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自动化、工业设计、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8年制)、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
海宁国际校区各专业按照国家规定和浙江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16万元/人/学年。
第二十七条浙江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海宁国际校区除外):不超过1600元/人/学年。
海宁国际校区公寓根据房型收取住宿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建立精准的资助工作体系,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提供资助,注重结合财政助教育人,为学校资助对象的成长和成功提供全面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浙江大学将作出相应调整,另行公告。
第三十条浙江大学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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