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的三种模式!不同主体作为受托人,他们的优势在哪?
1. 慈善组织作为唯一受托人
在这种模式下,慈善组织独立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慈善信托。 慈善组织在银行开立专门的慈善信托账户,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和信托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完成公益项目实施。
该模型有两个主要优点:
一是税收问题。 慈善组织有较为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目前《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享有的税收优惠有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民政、税务部门相应的管理细则,无法实施。
二是慈善项目运作。 慈善组织具有极强的项目执行能力。 他们能够深入基层,扎根于物业利用的最前沿。 他们控制项目的能力是无与伦比的。 因此,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可以更好地推动公益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
2、信托公司作为唯一受托人
该模式下,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慈善信托慈善机构的英语,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包括资金配置、资金使用监督、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
同时,信托公司将根据慈善目的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慈善组织负责公益项目的运营和执行,包括项目策划、项目筛选、项目实施以及后续持续维护。
或者信托公司自行负责公益项目的实施,同时邀请有合作关系的慈善组织作为公益实施顾问慈善机构的英语,各方发挥各自优势。 采用该模式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可以有效弥补信托公司在项目资源和项目执行方面的不足。
该模型的主要优点是:
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 充分发挥资产管理能力,管理闲置慈善财产慈善机构的英语,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
除初始投资慈善基金外,慈善信托的闲置资金经征求受托人意愿并经受托人评估后,将投资于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中低风险资管产品并征得监管者的同意,让慈善基金的造血功能实现保持本金不变,只将部分收入投入到慈善项目中,增强自身的“造血能力”的“可持续慈善”功能。
这种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是税收问题。 对于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情况,民政、税务部门尚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配套实施细则。 信托公司无法发行公益捐赠票据,委托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解决税收优惠问题,在探索和实践中,该模式产生了一种形式:捐赠人先将信托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然后与慈善组织或慈善组织共同担任联合受托人。直接担任受托人。
3 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
在该模式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作为慈善信托的共同受托人,利用各自的优势实现委托人的需求和慈善目的。 其中,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慈善组织主要负责公益项目的策划和执行。
该模型的优点是:
信托公司进行专业投资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 双方将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
其中,慈善组织的优势体现在慈善项目管理能力上:能够实现慈善目的更加完整、项目来源更加广泛; 能够更有效地挖掘和梳理客户意愿慈善信托的三种模式!不同主体作为受托人,他们的优势在哪?,建立慈善感情,整合捐赠资源平台,发展潜在合作伙伴; 筹集资金的方式非常灵活,公私筹款空间灵活。 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也有很大的便利。
信托公司的优势在于其管理慈善财产的能力: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方面拥有专业的经验。 同时慈善机构的英语,能够在金融审慎监管环境下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更好地遵守受托人的指示。 威尔服务。 当然,这需要信托公司足够专业,所以也很难找到这样的机构。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于信托业务,协助客户解决各种问题,包括为客户寻找最合适的信托公司和慈善机构。
如果采用双重受托人模式,两个受托人从一开始就需要在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不同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和相应的风险,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关于共同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力,建议通过设立慈善执行合作机构,即设立慈善信托管理委员会,自由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三个模型综合概括了当前慈善信托发展的最新图景和现状。 随着创新模式的不断推出和参与主体的不断丰富,慈善信托将在精细化管理和业务应用场景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和成果。 ,更准确地达到信任的目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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